捷顺科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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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30-32 层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   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
              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
              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
              他员工
本次授予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权益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指
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
真实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
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
生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法律意见书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的关联董事赵勇、周毓回避表决。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决
定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59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47.26
万份,行权价格为 9.47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8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7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总数为 170.80 万份权益。其中,
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02.48 万份;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68.32 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
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以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总数为 170.80 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
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2.48 万份;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8.32 万股。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预留授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总数为 170.80 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102.48 万份;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8.32 万股。且,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法律意见书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
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核并确认,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李   景   武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蔡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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