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 SchmitterGroup GmbH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将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在
流体金属管业务方面的全球项目中进行深度同步开发,本地化支持与服务客户。
同时加速提升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三电冷却系统及流体管路系统总成产品
的发展,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二、关于收购金美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将有望凭借金美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
叠加中鼎股份下游优质客户资源及资金优势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加速公司布局光
伏逆变器和汽车电子业务,拓宽公司成长边界,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魏安力
张正堂
唐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