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
(见)字第 7651 号
中国·西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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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见)字第 7651 号
致: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旅游”)委托,指派李天光、王斐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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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
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
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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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
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西
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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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9,903,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5265%。其中: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7,713,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6015%。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前 N 名证券持
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
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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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
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4,801,17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028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11,377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10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89,8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925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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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四项议案,
具体如下:
累积投票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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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在发布《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时,分别将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公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
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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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候选人投 0 票;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股东应当明确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
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
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
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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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
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分别采取
累计投票表决和非累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
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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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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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
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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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67,28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
同意股份数:68,969,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68,969,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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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 69,90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1,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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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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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窦醒亚
见证律师:李天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见证律师: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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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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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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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