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 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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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针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不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
派事项,依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广东
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相
应调整,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
 二、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放弃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参股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9.9134%的股权对应的优先购买权是
基于自身发展定位及战略规划的整体考虑所作出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放弃权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
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放弃公司参股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拟新增
注册资本对应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自身发展定位及战略规划的整体考虑所作出
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放弃权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
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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