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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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公司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规则、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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