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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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监事会办公
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或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
以前以书面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委托书应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一名监事办理授权委托
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向与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审议与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提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
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见
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提
请与会监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监事
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监事的同意。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依法应披露的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提出,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的专项审核意见应
当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其具体内容由监事、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
执行。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记录与保存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相关人员出席、列席和到会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明确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若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
果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作要求的除外),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证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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