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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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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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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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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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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