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力合
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在认真审查了熊永生先生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资料后,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其
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熊永生先生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
力。我们同意增补熊永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
以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较好的
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海军、刘爱明、蒋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