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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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交
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很低,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意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
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
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1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四、 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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