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
良性发展。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