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2-07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2 号)、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以及
本次拟修订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
-1-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法律、法规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补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案;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形式的方案;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 交易、对外捐款等事项;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事项;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案;
总裁的工作;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检查总裁的工作;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 (七)、
(十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项必须由 2/3 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董事会 决议;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
(七)、(十二)项必须由 2/3 以上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
事表决同意,超过董事会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交易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
的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交
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 易的定义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
权限范围如下: 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
(一)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的权限范围如下:
(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一)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
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 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 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
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计总资产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含 10%),
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含 10%),不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超过 20%;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净利润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含 10%),
交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其绝对值计算。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上(含 10%),不超过 20%;
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二)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含 10%),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不超过 20%;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 其他交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议通过。低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原则执行,具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
资产 0.5%以上(含 0.5%),不超过 5%; 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 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低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三) 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第四 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十一条(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含 0.5%),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不超过 5%;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其他交易事项。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交所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 (三) 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
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
(五) 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 并做出决议。
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还侵占资产。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
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
董事会予以罢免。
-4-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五) 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
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
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议; 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审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由 (三) 审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批的事项; 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务。
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
事出席即可举行。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董事长和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管部门报告。
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提案回避表决: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一)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避的其他情形。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5-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大会审议。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