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
表决。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
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48 元/股。
独立董事:阳秋林、罗万里、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