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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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
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有关
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监察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与财务副总裁,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财务负责人相关会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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