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
国浩津法意字(2022)第 1079 号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安医疗”)委托,指派刘梦时律师、王雅楠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仅对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责任。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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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7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
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出
席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以及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投
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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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4:00 在天津市南开区雅
安道金平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毅先生主持,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2 名,代表股份 120,071,472
股,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8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117,869,919 股,占公
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348%。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 251 名,代表股份 2,201,553 股,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2,201,553 股,占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 0 股,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1 人,代表股份 2,201,553 股,占截至 2022 年 12 月
(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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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以
现场参会或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9,368,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98,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824%。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8,928,0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058,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13%。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8,916,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04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5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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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9,082,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12,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969%。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8,908,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03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9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9,220,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65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571,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3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1,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74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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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9,571,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4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2,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11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方式逐
项进行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由出席现场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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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刘梦时
王雅楠
负责人:梁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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