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祎婷、胡妍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二○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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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时报 》《上海证 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公 告编号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议事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
月 22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
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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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议案 1: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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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5,848,6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37%。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42,614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0.725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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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下:
议案1. 关于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 议 案 同 意3,937,604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7,604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2605%;反对2,005,01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7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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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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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张祎婷
见证律师:胡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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