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职的激
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条件,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取消 23 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48,748 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98,038 股,回购价格为 11.40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合计 1,117,633.20
元(实际回购时,如果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存在调整,则回购资金总额将相应进
行调整)。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