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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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137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
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2人,代表
股份数为534,420,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596%。截至2022年12月16日,本公
司共有股东人数14,561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4,885名,个人股东人数9,676名(不包
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411,120,14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29.124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9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123,299,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1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4,326,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26,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7%;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4,413,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94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92,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83%;
反对 5,727,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7%;弃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5.3932%;反对 5,727,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4,413,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94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4,413,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94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代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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