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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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
“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陈淑绵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婉璐
(五)现场检查手段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浙江新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
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与浙江新能财务人员进行了
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
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现场检查日,浙江新能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
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提请公司注意:
           《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
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
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江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浙江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浙江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婉璐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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