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
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兆军 薛乐群 陈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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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宇 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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