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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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大厦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
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
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
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
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国际 B 座 1011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73,40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913%,其中: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
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85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
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
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该议案获
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同意票超
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该议案获
得通过。
 陈苏先生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监事会监事。
 经查,上述议案 1,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余学军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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