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微导纳米 股票代码:688147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eadmicro Nano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 11 号
(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 9-6 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目 录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
义。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
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
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
为 45,445.5359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 24.21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
盈率为 34.48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票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应的静态 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股) (元/股) (元/股) (倍)-扣 (倍)-扣
非前 非后
T-3 日股票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应的静态 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股) (元/股) (元/股) (倍)-扣 (倍)-扣
非前 非后
均 值 171.46 141.9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T-3 日)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3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均值计算扣除为负数的异常值;
注 3: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24.21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12.24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
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
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1,581.56 万 元 、31,255.41 万 元 、
的净利润分别为 5,289.30 万元、5,098.54 万元、2,668.90 万元、-4,930.65 万元。
公司在光伏新型高效电池和半导体各细分领域的产品、技术方面存在持续
加强投入的需求,相关投入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如果未来由于新产品
开发持续投入但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或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投资
需求变化,以及在手订单由于生产、验收周期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
转化为收入等情形,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从而导致公司未来业绩
存在大幅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二)技术迭代及新产品开发风险
随着技术和应用领域的不断发展,下游客户对薄膜沉积设备工艺路线、材
料类型、技术指标等要求也不断变化,因此会对产品提出新的要求。公司需要
不断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研发可满足行业技术要求的产品。
如果公司未能准确理解下游客户的产线设备及工艺技术演进需求,或者技
术创新产品不能契合客户需求,如无法持续提供满足电池降本增效需求的产品、
无法响应新型高效电池(TOPCon、HJT 等)或半导体制造工艺制程继续提高等
新的应用需求,可能导致公司设备无法满足下游生产制造商的需要,从而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产品验证进度及市场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薄膜沉积设备主要应用于光伏电池片、半导体晶圆的生产环节,直接
影响光伏电池片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及半导体器件性能,是下游客户产线的关键
工艺设备。因此,客户对公司新产品的验证要求较高、验证周期较长,公司用
于新型高效电池和半导体各细分领域的新产品存在验证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在光伏领域,新型高效电池如 TOPCon、HJT 在 2022 年以来扩产计划加速,
但因技术成熟度、投资成本等限制性因素,规模化量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在半
导体领域,我国在先进制程的设备制造产业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先进产线关键
设备的国产化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果国内新型高效电池和先进制程晶圆
制造产线发展不及预期,公司未来销售增长将受到限制。
(四)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 公 司 存 货 分 别 为 27,355.57 万 元 、34,315.42 万 元 、
万元、32,931.02 万元,占期末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71.52%、83.94%、71.16%、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发出商品的验收周期相对较长导
致。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并结合存货的实际状况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但仍不能排除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
实现销售,或者存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3.97%、51.89%、45.83%、34.12%。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市场竞争程
度、技术更新换代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公司产品种类增加,
不同产品的售价及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的结构性变化也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毛利率将会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0 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53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微导
纳米”,证券代码“688147”;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454,455,359 股(每股面值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2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微导纳米”,扩位简称:“微导纳米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14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4,455,359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445,536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589,09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6,866,261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803,673 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
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中信证券微导纳米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微导 1 号”)和中信证券微导纳米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微导 2 号”)(微导 1 号、微
导 2 号合称为“微导纳米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其中浙商投资获配股票数量
为 1,817,821 股,微导纳米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3,985,852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
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 24.21 元/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454,455,359 股,发
行人上市时预计市值(本次发行价格乘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10.02 亿元,
发行人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42,791.71 万元,符合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
确选择的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条第(四)
项的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
币 3 亿元”。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eadmicro Nano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40,900.9823 万元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后:45,445.535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磊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9 年 12 月 10 日
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 11 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 9-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214000
联系电话 0510-81975986
传真号码 0510-81163648
互联网网址 www.leadmicro.com
电子信箱 wen.long@leadmicro.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电子产品、半导体、新能源材料、纳米技术镀膜专用设备、专
经营范围 用纳米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公司主要从事先进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主营业务
售,向下游客户提供先进薄膜沉积设备、配套产品及服务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和 投资 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关 系
龙文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关 系
负责人电话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
万海盈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3,258.1624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51.18%,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万海盈投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行创四路 7 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13,190.9209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2,715.920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W4B4N3A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磊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68 年 2 月 14 日
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投资控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万海盈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3,190.9209 100.00% -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2]39158 号),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万海盈投资单体的总资
产为 12,715.08 万元,净资产为 12,712.48 万元;2022 年 1-6 月万海盈投资单体
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为-1.63 万元。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王燕清、倪亚兰、王磊组成的家族通过万海盈投资、聚海盈管理、德厚盈
投资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后 60.60%的股份,同时王磊担任公司董事长、倪亚
兰担任公司董事。王燕清、倪亚兰系夫妻关系,王磊系王燕清、倪亚兰之子,
王燕清、倪亚兰、王磊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万海盈投资、聚海盈管理、德厚盈投资分别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后 51.18%、
的财产份额;王燕清系德厚盈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德厚盈投资 21.00%的财
产份额;同时倪亚兰系万海盈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万海盈投资 20.00%的财
产份额;王磊系德厚盈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德厚盈投资 79.00%的财产份额。
王燕清先生,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
苏省无锡市新区****,身份证号为 32022219660407****,毕业于常州无线电工
业学校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86 年至 1999 年任无锡县
无线电二厂设备助理工程师;2000 年创立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后改名为
“常州煜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2 年设立无锡先导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
理;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先导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倪亚兰女士,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
历,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身份证号为 32022219701107****。其主要
任职经历为:2002 年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助理;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卓遨前身)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上海卓遨执行事务合伙
人;2012 年 2 月至今,担任欣导投资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
担任微导有限董事;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微导有限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王磊先生,199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
苏省无锡市新区****,身份证号为 32028319931112****,本科学历,毕业于新
泽西州立大学计算机和数学专业。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17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就职于喜开理(中国)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就职于恒云太;
限董事长;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聚海盈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为王磊,王磊持有聚海盈管理 74.28%的财产份额;
德厚盈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王燕清,王燕清 、王磊分别持有德厚盈投资的
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限
王磊 董事长 万海盈投资 2022.12.2-2025.12.1
倪亚兰 董事 万海盈投资 2022.12.2-2025.12.1
副董事长、首
LI WEI MIN LI WEI MIN 2022.12.2-2025.12.1
席技术官
董事、副总经
LI XIANG LI XIANG 2022.12.2-2025.12.1
理
黄培明 独立董事 胡彬 2022.12.2-2025.12.1
朱和平 独立董事 万海盈投资 2022.12.2-2025.12.1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公司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限
潘景伟 监事会主席 万海盈投资 2022.12.2-2025.12.1
樊利平 监事 江阴毅达 2022.12.2-2025.12.1
姜倩倩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2.12.2-2025.12.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限
ZHOU REN 总经理 2022.12.2-2025.12.1
胡彬 副总经理 2022.12.2-2025.12.1
LI WEI MIN 副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2022.12.2-2025.12.1
LI XIANG 董事、副总经理 2022.12.2-2025.12.1
龙文 董事会秘书 2022.12.2-2025.12.1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限
俞潇莹 财务负责人 2022.12.2-2025.12.1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LI WEI MIN 副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LI XIANG 董事、副总经理
吴兴华 光伏事业部副总经理
许所昌 工艺副总监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主要职位 持股比例
LI WEI MIN 副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直接持有 10.47%
LI XIANG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4.93%
胡彬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3.08%
潘景伟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 2.20%
本次发行前,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持
有万海盈投资、聚海盈管理以及德厚盈投资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
况如下:
持有财产份 对应发行人 是否质押
股东名称 主要职务 持股平台
额占比 股份比例 或冻结
万海盈投资 80.00% 45.49168% 否
王磊 董事长 聚海盈管理 74.28% 6.86452% 否
德厚盈投资 79.00% 0.97383% 否
倪亚兰 董事 万海盈投资 20.00% 11.37292% 否
持有财产份 对应发行人 是否质押
股东名称 主要职务 持股平台
额占比 股份比例 或冻结
龙文 董事会秘书 聚海盈管理 0.34% 0.03149% 否
俞潇莹 财务负责人 聚海盈管理 0.27% 0.02503% 否
吴兴华 核心技术人员 聚海盈管理 0.41% 0.03753% 否
许所昌 核心技术人员 聚海盈管理 0.34% 0.03128% 否
同时,公司监事樊利平通过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公司 0.0092%股份。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均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参与微导纳米员工
战配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参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海盈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3,779.8352 万股股份,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无锡市行创四路 7 号
企业类型 港、澳、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443.1907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1NDT2K6E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磊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2 月 16 日至 2067 年 2 月 15 日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聚海盈管理合伙人共计 26 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合伙人 认缴财产 实缴财产 出资 出资
出资来源 合伙人性质
号 名称 份额 份额 比例 方式
自有资金及向
王磊个人借款
自有资金及向
王磊个人借款
自有资金及向
王磊个人借款
自有资金及向
王磊个人借款
序 合伙人 认缴财产 实缴财产 出资 出资
出资来源 合伙人性质
号 名称 份额 份额 比例 方式
合计 443.19075 443.19075 100.00% - - -
聚海盈管理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409,009,823 股 ,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万海盈投资 232,581,624 56.86 232,581,624 51.1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LI WEI MIN 42,831,704 10.47 42,831,704 9.4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聚海盈管理 37,798,352 9.24 37,798,352 8.3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LI XIANG 20,158,464 4.93 20,158,464 4.4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胡彬 12,594,008 3.08 12,594,008 2.7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 (%)
潘景伟 8,994,000 2.20 8,994,000 1.9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问鼎投资 6,509,232 1.59 6,509,232 1.4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芯聚源绍兴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基金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瑞华投资 5,424,368 1.33 5,424,368 1.1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德厚盈投资 5,041,848 1.23 5,041,848 1.1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海君联晟灏 4,210,528 1.03 4,210,528 0.9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江阴毅达 3,789,472 0.93 3,789,472 0.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无锡毓立 3,789,472 0.93 3,789,472 0.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锦润博纳 2,712,184 0.66 2,712,184 0.6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聚隆景润 2,712,184 0.66 2,712,184 0.6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
北京君联晟源 2,105,264 0.51 2,105,264 0.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冯源绘芯 1,640,000 0.40 1,640,000 0.3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高瓴航恒 1,356,130 0.33 1,356,130 0.30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高瓴裕润 1,356,130 0.33 1,356,130 0.30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江苏人才四期 1,263,160 0.31 1,263,160 0.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无锡新通
(SS)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无锡新动能 1,084,904 0.27 1,084,904 0.24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疌泉荣芯 1,084,904 0.27 1,084,904 0.24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上海亿钏 757,896 0.19 757,896 0.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浙商投资 - - 1,817,821 0.40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微导 1 号 - - 3,489,368 0.7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微导 2 号 - - 496,484 0.1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2,052,765 0.45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409,009,823 100.00 416,866,261 91.73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 (%)
无限售条件流
- - 37,589,098 8.27 -
通股
小计 - - 37,589,098 8.27 -
合计 409,009,823 100.00 454,455,359 100.00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且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37,735.8123 83.04%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投资,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微导 1 号、微导 2 号,无其他战略
投资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803,67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2.77%,
具体如下:
占本次
获配股 发行数 新股配售 限售期
战略投资 获配金额 合计金额
类型 数 量的比 经纪佣金 限
者名称 (元) (元)
(股) 例 (元) (月)
(%)
保荐机构另
浙商投资 1,817,821 4.00 44,009,446.41 - 44,009,446.41 24
类子公司
微导 1 号 发行人高级 3,489,368 7.68 84,477,599.28 422,388.00 84,899,987.28 12
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
微导 2 号 项资产管理 496,484 1.09 12,019,877.64 60,099.39 12,079,977.03 12
计划
合计 5,803,673 12.77 140,506,923.33 482,487.39 140,989,410.72 -
(一)保荐机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
发〔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跟投主体为浙商投资。浙商投资为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子
公司。
根据《承销指引》要求,浙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 跟投比例
不足 10 亿元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依据《承销指引》,本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保荐机构
另类子公司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浙商投资已足额缴纳
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最终获配 1,817,821 股,获配金额为 44,009,446.41 元。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微导 1 号、微导 2 号。
微导纳米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获配股数为 3,985,852 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8.77%,获配金额为 96,497,476.92 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1)微导 1 号
微导 1 号获配股数为 3,489,368 股,获配金额为 84,477,599.28 元(不含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22,388.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中信证券微导纳米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备案时间 2022 年 12 月 1 日
募集资金规模 8,490.0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8,49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微导 1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事业部副总经
理
合计 8,490.00 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股配售经纪佣金。
(2)微导 2 号
微导 2 号获配股数为 496,484 股,获配金额 12,019,877.64 元(不含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60,099.39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中信证券微导纳米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备案时间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510.0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1,208.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微导 2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合计 1,510.00 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配售经纪佣金。
(三)限售期限
浙商投资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微导纳米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544.553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本
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2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12.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5.89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06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11 元(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0,023.64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6404 号《验资报
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计 7,676.51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347.14 万元。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8,925 户。
十三、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
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803,673 股,
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2.77%。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26,435,788,000 股,网上发
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3,421.89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90,000 股,网
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42203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1,382,626
股,放弃认购数量 307,374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951,863 股,其中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27,951,863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浙商证券包销,浙商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07,374
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
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37979 号)
。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阅,包括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9 月的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2]43394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
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
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主
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电话: 0571-87902568
联系传真: 0571-87901974
保荐代表人: 张建、彭浩
项目协办人: 汪淡远
其他经办人员: 周光灿、金晓芳、龚震华、宋未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
意推荐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建,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 14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洋
河股份(002304)、利德曼(300289)、昊志机电(300503)、园林股份(6053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国睿科技(600562)、新开普(300248)、
英特集团(000411)、旺能环境(002034)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其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彭浩,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 10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安彩高
科(600207)、中利集团(002309)、英特集团(000411)、旺能环境(002034)
等多家公司的资本运作项目,负责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其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
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
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上述第(2)和第(3)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发
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第④和第⑤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君联晟源、江苏人才四期、无锡新通(SS)、上海亿钏、冯源绘芯、锦润博纳、
聚隆景润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即
购该等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即
购该等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变动(包括减持)及其信息披露(如
需)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
年 9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第(2)、(3)、(4)项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
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2)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龙文、俞潇莹、许所昌、吴兴华外,聚海盈管理其他全体合伙人已出具
《关于所持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
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
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君联晟源、江苏人才四期、无锡新通(SS)、上海亿钏、冯源绘芯、锦润博纳、
聚隆景润、无锡新动能、中芯聚源绍兴基金、疌泉荣芯的承诺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
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
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
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
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
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
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
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
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
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
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
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控股股东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
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
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
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
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一)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二)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
程序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
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
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
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
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
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
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
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
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由于稳定股
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
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
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
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
届满后将对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
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
酬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
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
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
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
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将
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
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
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
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
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
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
成交总量)。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
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
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
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
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微导纳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
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
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
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
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
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
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
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
下:
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费活动。
执行情况相挂钩。
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
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
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
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
取得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
行人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股东情况出具承诺如下:
纠纷或潜在纠纷;
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情形;
九、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相关法人、自然人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相关主体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
责任之前,相关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相关主体从发行人领取
的现金红利(如有)、薪酬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关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并对未履行该预案义务的责任主体制定了约束或惩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德恒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天职国际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本所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微导纳米控股股东万海盈投资、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倪亚兰、王磊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企业/本人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避免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郑重承诺
如下:
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
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
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本企业/本人承
诺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企业/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
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
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
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
予发行人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发
行人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个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
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损于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企业和/或本企业/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
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为有效避免和发行人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先导智能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
与微导纳米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微导纳米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
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上述与微导纳米的业务具
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包括先进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构成对微导纳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企业
将立即书面通知微导纳米,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
首先提供给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本企业将采取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
性业务注入微导纳米、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
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企业及本企业
控制的企业将向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会向业务与微导纳米(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
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
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或本企业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微导纳米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
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
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
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
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