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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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厦锦律书字第103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
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瑞达期货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瑞达期货及其相关人员
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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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是严格相符的;
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达期货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瑞达期货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
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
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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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
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
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厦门市思明区
桃园路18号27楼瑞达期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
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瑞达期货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45,029,189股
的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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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瑞达期货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有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620,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640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平台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3,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45,029,189的0.068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瑞达期货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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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621,5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2,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1,5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04%;反对 2,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6%;弃权 0 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2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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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弃权 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2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弃权 0 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2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弃权 0 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2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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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弃权 0 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32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0%;反对 300,9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0%;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二)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瑞达期货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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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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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朱智真
经办律师:陆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