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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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瑞泰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瑞泰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合理安排资金使
用,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进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
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期间及规模
事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业务
可循环滚动开展。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
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风险以及具
体的应对措施如下:
  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交
易合约利率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
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进
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远期结售汇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保证在
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其次,因业务变动、市
场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金融衍生产品,存在需临时用自有资金向银行支
付差价的风险。
  针对该风险,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的交易规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
不及时的情况,可能错失较佳的交易机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
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
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已
制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
度》,对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作出明
确规定,对远期结售汇的风险控制起到了保证作用。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
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
用的审批程序。
  如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条款及业务信息,将为公司
带来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
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
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
准。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汇兑保值。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
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
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针对远期
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经营风
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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