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现就海南橡胶重点水利工程
生产安置用地经济补偿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标准参照海
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补偿标准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