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 东方创业2022年第一次压力测试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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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压力测试
(以下简称“本次压力测试”)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举行,上海市长宁区虹桥
路 1488 号会议室作为压力测试本部及远程管理现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欧龙律师、杨子安律师出席压力测试远程
管理现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压力测试的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压力测
试的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压力测试远程管理现场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压力测试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压力测试的依据
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东
方创业财字〔2022〕【1】号文,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第三条【风
险处置机构职责】第二款规定:“公司计划财务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
及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日常审核和监督,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
防范有效,并向公司经理室汇报”。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
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
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
进行持续的监控。”现公司依据《预案》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启动压力测试,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本次压力测试的程序及参与主体
  为便于综合统筹测试进程,本次压力测试采取远程管理与实地办理相结合的
形式进行。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88 号设置压力测
试远程管理现场,统一检测财务公司流动性水平,本次压力测试的主体如下:
(一) 人民币账户主体
    编码                      主体名称
  (二)美元账户主体
   编码                      主体名称
三、本次压力测试远程管理现场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现场压力测试现场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有关财务人员、东方
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有关人员、会计师、律师等。
  经公司聘请,本所委派欧龙律师、杨子安律师出席压力测试远程管理现场。
因本次压力测试采取公司远程管理与财务公司实地办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律师
出席压力测试远程管理现场,对现场人员进行核查。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压力测试远程管理现场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承担相应职责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压力测试结果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30家参加了本次压力测试,测试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
截止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归集在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本外币合计总金额为25.27亿元(折合人民币),
本次压力测试共支取本外币合计总金额20.22亿元(折合人民币),占2022年12
月15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归集存款(本外币)总额的80.02%。
五、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压力测试旨在于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本次压力测
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
金不存在潜在受限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2月16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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