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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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 临-06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湘潭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7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170,454,545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2.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3,134,783.35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865,208.65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
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27-00013
号《验资报告》。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进
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
潭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临-046)。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湘电动力”)为“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及“轨
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向新
增实施主体湘电动力提供总额不超过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
用于推进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湘电动力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湘电股份、中信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湘电动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602879403795
                                       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
                                       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13460000000034648
                                       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及其子公司湘电动力(甲方二)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
(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二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
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
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
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给丙方。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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