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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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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
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贵司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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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00 点在苏州高新区向
阳路 2 号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463,974,7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0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
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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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5,57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增补戚振东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465,570,92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得票数 10,987,353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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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