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新
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及其下属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新亚电子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髙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监事会意见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全资子公司中德电缆及其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发表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