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文
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
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
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
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与保荐机
构、拟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上,我们
同意本次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
项。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