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深交所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 23 号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三季报问询
函〔2022〕第 23 号下发的《全新好三季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问题 3.2022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审计机构议案,
你公司将年度审计机构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苏
亚金诚所”)更换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兴华所”)。苏亚金诚所作为你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就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说明你公司与苏亚金诚所在审计工作安排、收费、审计意见等方面是否
存在分歧,并请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说明就本次变更审计机构原因的核实情
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或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苏亚金诚所 2021 年发表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
况,公司董事会给予充分的认可。经核实,2021 年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尚未就聘任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未与苏亚金诚所签订 2022 年度审
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所亦未对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开展预审工作。同时苏亚
金诚所积极配合公司后续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工作。我们未发现公司与苏亚金诚所
就审计工作安排、收费、审计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或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会计师
事务所变更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三季报问询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媛媛:
卞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