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通过
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基本情况的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
综上,同意聘任佟韶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于革先生、刘延智先生、
李森先生、金永浩先生、高管赵岩先生(为与独立董事赵岩区分,在此称为“高
管赵岩”)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大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任建春 李建勋 张蕴奂 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