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 东方集团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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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
王梓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2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哈
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77 名 , 代 表 股 份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涉及
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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