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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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兆丰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兆丰股份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兆丰股份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为合理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足,财务状况稳健,为进一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
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二)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
  公司(含子公司)拟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于银行、券商等金融
机构发行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流动性高、稳健型、低风险的产品,优先选择
保本型产品。
  (四)投资决议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规定额度及授权期限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文件。
  (六)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归公司(子公司)所有。
  (七)其他
  公司与发行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
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并优先选择保本型产品。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
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公司(含子公司)
在保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
币 6 亿元(含 6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9 亿元),授权期限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
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
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含
子公司)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9 亿元),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收益,
降低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将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
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9 亿元),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兆丰股份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
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保荐机构同意兆丰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不超过9亿元(含9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流动性高、稳健型、
低风险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并优先选择保本型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
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洪志强          成亚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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