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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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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善嘉法意字(2022)第 7688 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勇、兰赟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已获得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复印
件及证明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公司已提供查询并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信息,并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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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不就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和《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杨
磊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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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证分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进行了核对,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 1,259,605,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806%。除此以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具备合法
有效的参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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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名,代表股份 513,180,0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84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
综上,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6 人,
代表股份 1,772,785,5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656%。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69,253,03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反对
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刘嫏女士当选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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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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