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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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5 万股,授予价格为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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