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者: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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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市漫步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其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其提起法律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
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
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
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意见。公司应当聘请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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