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者: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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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关联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九条、
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
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时,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他
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
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序
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
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公司应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公
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
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事项,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遵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
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适用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履行审
议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高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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