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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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包
括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
信/借款事宜,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上述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营
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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