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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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调整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离职人员所持有的
共计 580,000 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借款,并由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提供支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
状况无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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