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
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作出了以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本次使用向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
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
无息借款的222,295.52万元募集资金(含截至实际划款当日的存款
利息)进行增资,其中拟向钦州泰港增资人民币49,572.39万元,
用于防城港渔澫港区401号泊位工程后续建设;向钦州宏港增资人
民币172,723.13万元,用于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
程,本次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符合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增资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
务数据指标。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