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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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
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
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吴小刚、张波、王军良作为激励对
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
况出具说明。
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3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情况
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中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股权
激励的事项包括: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
事宜。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池进军、张合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
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
会已取得合法授权。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会议资料及
《股票激励计划》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宜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池进军、张合光 2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
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授予池进军、张合光限制性股票
共计 30,000 股,授予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授予价格为 17.77 元/股,授
予股份已于2021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77 元/
股。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含现金分红)实施完毕
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日期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本次
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424877),并向中登上海分公
司递交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申请。公司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完成回
购股份的注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注
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池进军、张合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0,0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回购价格调整为
票的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荣泰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荣泰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等公告。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了本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荣泰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等公告。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该
项公告,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
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
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自
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的要求。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
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注销
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减
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的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