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2)第 80 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11 号宾泰公寓 C-1801
电话:022-28362635 传真:022-2836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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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津药药业 指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SH)
药业研究院、交易对方 指 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 指 津药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对JSYL077项目国际
注册与JSYL087、JSZJ024三个项目签署的《技
术开发(委托)合同》
目标技术 指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列示的技术
本次交易 指 津药药业与药业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委托药业研究院开展相关要学研究工
作。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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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致: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津药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
对 JSYL077 项目国际注册与 JSYL087、JSZJ024 三个项目的相关药学研究工作签
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津药药业已向本所承诺:
面材料、副本材料;
致;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津药药业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三个项目的相关药学研究工作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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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
为了核查药业研究院之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药业研究院之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药业研究院相关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4952R
名称: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28 日
登记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北、新环西路东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药品委托生产;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药业研究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药业研究院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经核查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业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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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津药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交了津药药业与药业研究院针对 JSYL077 项目国际
注册与 JSYL087、JSZJ024 三个项目的相关药学研究工作签署的《技术开发(委
托)合同》文本,本所律师基于合同文本内容,对合同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署的,合同内容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据其约定条件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术签署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行决策批准及披露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核查后认为,药业研
究院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
格;本次交易内容符合药业研究院核定的营业范围;合同在双方平等协商、真实、
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署,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津药
药业与药业研究院之间的关联交易,津药药业需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履
行决策批准及披露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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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
(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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