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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679 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679 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浙江省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6 号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75,495,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2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5,143,4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4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4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
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5,495,9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0,658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