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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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公司使用不超过 6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
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
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李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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