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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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邮编:030021
             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1G2021013004
致: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齐春艳律
师依据《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 号)的要求
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召开的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询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
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
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
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海南海德
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
联系方式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王广西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 202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865,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为
【75.28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6,7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
为【0.350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3,12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328】%。其中,通过现
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0,31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2.185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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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
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已
单独计票。本次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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