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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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Z(法)字第 0460-2 号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
镇东路 4 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
俊承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7,569,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2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26,922,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其中,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915,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75,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计 3 名,具体表
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3,00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4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73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肖俊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8,16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0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853%。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王一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刘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计 2 名,具体表决
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啜公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孙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计 2 名,具
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黎伟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4,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2%。
  本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廖章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                             叶长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罗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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