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国统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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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 16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二年十二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 16 号
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胡
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支
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
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网、中证网、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2-06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鸿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林泉西路 765 号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数
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0 名。
   (三)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份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网、中
证网、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
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7,428,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89,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
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盈如 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胡   娇 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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