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 2022-133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国家电投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电力”)拟
参与由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发
起设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转让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标杆电费应收账款。
◆关联人回避事宜: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 2022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产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有效压降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所占用的资金余额,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公
司拟参与由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发起设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业务,转让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标杆电费应收账款。本次交易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与国家
电投集团签署协议,通过国家电投集团向第三方转让应收账款;同时国家电投集
团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国家电
投集团以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百瑞信托,设立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托。
鉴于国家电投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百瑞信托为国家电投集团的控股子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为保
证董事会所形成决议的合法性,公司 7 名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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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7 名非关联方董事进行表决,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5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
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
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
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
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注册资本:4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本外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
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
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
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
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电力 单位名称 应收标杆电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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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面价值(万元)
合计 58,919
信托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费 1 号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托
(暂定)
发起机构:国家电投集团
受托机构:百瑞信托
发行规模:预计不超过 30 亿
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暂定)
上述发电企业分别与国家电投集团签署《转让协议》,通过国家电投集团向第
三方转让应收账款;同时国家电投集团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以应收账款
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百瑞信托,设立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托。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相关合同和协议约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签署协议,
通过国家电投集团将应收账款标杆电费按照账面价值(不超过 5.8919 亿元)转让
给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拟安排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公司将根据基础
资产的回款情况、应收账款状况,与信托计划管理人协商确定循环购买频率和次
数。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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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与国家电投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加
速资产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此
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见函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