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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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
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稿)
       》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
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
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7人,可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
报》、
  《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公司 2019 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19 年 11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
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九)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
意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对象所持共 6,359,97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对 1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6,411,931 股进行
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6,411,93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手续。
  (十四)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4,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手续。
  (十六)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2,000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手续。
    (十八)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6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
售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届满。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部分符合公司《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部分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为不适当人选;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全体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为 3,764,717,682.44 元,较
                        解除限    2018 年增长 25.46%,满足第三个解
        业绩考核目标
                        售比例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50%的条件。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低于45%但不低于4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低于40%但不低于3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低于35%但不低于3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低于30%但不低于26%。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低于26%但不低于2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
B、C、D 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等级      A     B      C       D
                                     励对象的综合考评,107 名激励对象
 考评结果(S) S≥80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
                S≥70   S≥60     60
 个人解除限                               档,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均
  售比例
                                     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全
若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部解除限售条件。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的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4,1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36%,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     剩余未解除限
                  票数量(股)       解除限售数量(股)     售数量(股)
 孙霞林   董事、总经理     2,000,000      400,000       0
 杜刚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吕良忠    总工程师       900,000       180,000       0
       财务总监、董事
 马长庆               800,000       160,000       0
         会秘书
 孔擎柱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赵河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李剑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李诚     副总经理       250,000        50,000       0
 王辉     副总经理       250,000        50,000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98人)
   合计(107人)       20,580,000     4,116,000     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期可解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2021年度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比例50%的条
件。本期可解锁的107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档,对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同意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
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 2021 年度
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比例 50%的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4,116,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 10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 4,11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关于江苏长青 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部分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公司董事
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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