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05 号 1#九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
(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2〕第 283 号
致: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黄三元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2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传播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 51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景忠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9.209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71,190,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6564%;(3)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人,代表股份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亦
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的影响,公司部分出席会议人
员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张景忠先生、吴彩民先生、胡俊强先生、周宾先生、盛波先生和陈
景春先生六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张景忠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吴彩民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胡俊强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周 宾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盛 波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陈景春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郭伟先生、郑春燕女士和邢连超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郭 伟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郑春燕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邢连超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因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范建敏先生和黄志宇先生两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候选人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姓 名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范建敏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黄志宇 431,978,950 100.0000% 35,191,650 1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